主約增購保額
增加既有保障額度說明與注意事項
- 申請書需要、被保險人簽名
- 因為結婚、生子時辦理增購保額,需檢附戶籍謄本 註:非投資型保險契約中途增購限投保始期為103年4月30日 (含)前之保險契約,且符合本公司規範始可申請。( 相關規範請向業務人員諮詢 )
- 增購保額時機: 1. 契約生效後每滿五年(若曾延長終期者須扣除延長期間計算),但繳費期滿當年度及繳費期滿後則不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
- 增購額度: 每次增購不得超過簽單(縮小、轉換)後基本保額之20%,且每次增購以基本保額五十萬為限;累積最高以承保限額為限。(即以投保年齡所對應之承保限額為限)
- 中途增購保額之對象限有效契約,且被保險人於投保(含申請復效、加保)時係標準體承保者為限
- 中途增購保額之保險費係按原投保年齡計算,並應按增購之保額補收保單價值準備金。但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值小於增購保額之解約金,則按增購之保額補收解約金,且限繳現金或即期票
2. 被保險人結婚(限一次)或婚生子女出生後第一保單週年日,但繳費期滿當年度及繳費期滿後則不得辦理中途增購保額。
3. 上述2項,契約至少須投保滿二年,未滿者保留至第三保單週年日。同一保單年度內同時符合上述(1)及(2)者,以增購一次為限。
4. 符合中途增購保額之條件者,須於中途增購保單週年日之繳費當月(繳次須達週年之整繳次)辦理完成。
申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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