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與注意事項
- 申請書需由要保人簽名。
- 有效契約可隨時提出申請。
- 辦理解約後,即失去原來所提供之保障。
- 若再投保新契約時,將承擔下列損失:
1. 壽險之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待期間須自投保新契約之日起重新計算。
【請注意】除斥期間:此處指依保險法第64條,當保險公司知道客戶有意隱瞞實情、不實告知等情形,進而影響對危險之評估者,保險公司可向客戶主張「解除契約」的期間(現行規定為2年)。
【請注意】等待期間:指保險契約生效後,必須經過一定期間後所發生之事故才屬保障範圍。 (通常等待期間為30天至90天,依各別商品條款約定而有不同。)
2. 現在的年齡較投保原契約時大,保險費率可能也會相對提高。
3. 投資型商品並非保證獲利,須自行承擔投資組合的損失風險。
申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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