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條件
臺閩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
保險期間
自113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114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
給付項目
保險費用
113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600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
(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
外國僑民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第1學期 |
200 元 |
100 元 |
第1學期 |
300 元 |
0 元 |
第2學期 |
200 元 |
100 元 |
第2學期 |
300 元 |
0 元 |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
(含補校及進修學校)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第1學期 |
200 元 |
100 元 |
第2學期 |
200 元 |
100 元 |
外國僑民
(完全自繳保費學生) |
學期 |
家長負擔 |
政府補助 |
第1學期 |
300 元 |
0 元 |
第2學期 |
300 元 |
0 元 |
給付內容
○ 詳細內容依「113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身故保險金
幣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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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100萬元 |
失能保險金
幣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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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第一級 |
100萬元 |
生活輔助金 |
滿1年: 15萬元 |
滿2年: 20萬元 |
滿3年:25萬元 |
滿4年: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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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90萬元 |
生活輔助金 |
滿1年: 11萬2,500元 |
滿2年: 15萬元 |
滿3年:18萬7,500元 |
滿4年:22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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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80萬元 |
第四級 |
70萬元 |
第五級 |
60萬元 |
第六級 |
50萬元 |
第七級 |
40萬元 |
第八級 |
30萬元 |
第九級 |
20萬元 |
第十級 |
10萬元 |
第十一級 |
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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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失能,而於該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已領取之失能保險金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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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參與戶外教育時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失能或身故者,最高給付失能或身故保險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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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被保險人之一般失能保險金與戶外教育失能保險金的給付(不包含生活補助金),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給付限額如下:一、一般失能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二、戶外教育失能保險金,最高以30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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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
幣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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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住院 |
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1 |
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2 |
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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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門診保險金 |
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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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65%給付,但以不超出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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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傷害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方式,係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如掛號、診斷書…等費用)後,若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但如被保險人有前一項情形,則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後,以65%計算,若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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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滿65足歲(48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保險範圍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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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中毒慰問金
幣別: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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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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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1次住院辦理。
註2: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註3: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註4:依該次住院或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條款規定除外責任所致之費用後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者,並參酌評議中心決定及法院判決進行審核。
其他說明
※ 詳細內容依「11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 受益人或本公司對於各項保險金之給付如有疑義或爭議時,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處理。受益人就保險爭議事件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若涉訟時,約定以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